發布時間:2020-03-24 13:57編輯:融躍教育FRM
在FRM考試中,銀行公司治理原則是加強銀行公司治理和強化公司治理監管成為世界各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監管當局的共同選擇。下文是對巴塞爾委員會《銀行公司治理原則》的13條原則介紹!
(1)董事會的整體職責:董事會承擔銀行的全部責任,包括審批和監督銀行戰略目標、風險戰略、公司治理和企業價值的實施,并負責對高管層實施監督。
(2)董事會質量和構成:董事會成員應稱職,這一點可以通過培訓實現。他們應清晰了解自身在公司治理中承擔的職責,并具備對銀行失誤進行穩健和客觀決策的能力。
(3)董事會自身結構和實踐:董事會應就自身運作制定合理的管理規定,并采取措施確保這些規定得到遵守和定期審查,使之與時俱進。
(4)高級管理層:高管層應在董事會的指導下保證銀行的業務活動與董事會通過的經營戰略、風險偏好和風險政策相符。
(5)集團架構的治理:在集團公司架構中,母公司董事會應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總體負全部責任,應確保治理政策和治理機制與集團及其實體的組織架構、業務和風險狀況相匹配。
(6)風險管理職能:銀行應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包括首席風險官或類似人員), 并給予其足夠的職權、級別、獨立性、資源以及向董事會報告的渠道。
(7)風險識別、監控和控制:銀行應在集團層面和單個實體層面分別對風險進行持續的識別和監控,其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應與自身風險狀況的變化(和發展)以及外部風險環境的改變保持同步。
(8)風險溝通:銀行應通過跨部門溝通和向董事會、高管層報告的方式,在自身內部就風險情況進行充分的溝通,從而實現有效的風險管理。
(9)合規:銀行董事會負責監控和管理合規風險。董事會應當包含合規功能,并負責批準銀行識別、評估、監測和匯報合規風險的政策和程序。【資料下載】點擊下載FRM二級思維導圖PDF版
(10)內部審計:內部審計部門應當獨立向董事會負責,支持董事會和高管層改進治理程序,并提升銀行的長期穩健性。
(11)薪酬:銀行的薪酬架構應當有助于維護穩健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
(12)披露和透明度:銀行的治理應當對其股東、存款人、其他重要利益相關者和市場參與者足夠透明。
(13)監管者的角色:監管者應當對銀行的公司治理進行指導和監管,包括進行全面評估,并定期與董事會及高管層溝通,必要時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并且和其他監管者分享公司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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